2010年11月6日 星期六

2011年祖堂平日燒香排程

2011年祖堂平日燒香排定日期如下
10011日~10028日(登章登盛)
10029日~100330日(明皓國皓伯璋)
10041日~100521日(英枝康枝明雄文枝)
100522日~100613日(文銘)
100614日~100831日(安寶侑增)
10091日~100930日(龍珍立明)
備註:一、祖堂平日燒香,自西元2011年(民國100年)起,依本表正式實施。
      二、民國99年十一月登章;99年十二月秀成負責當月燒香工作。
      三、民國1001月至9月共計273天,六個家族37丁分攤,每丁7.3日,每丁7日計,尚多出14天。所以每家族多分配2天,登章多分配4天。
      四、暫定每年十、十一、十二月由清松錦龍秀成孝玉昆璿裕隆仲明等負責三個月燒香及環境清潔工作。
      五、本排定日程表,請文書同時公佈祖堂。
        
                    主任委員     

2010年10月16日 星期六

主題: 沈氏宗親會組織章程討論


時間: 2010/08/21()
地點: 桃園縣新屋鄉九斗村沈家祠堂
參加人員:
主席: 沈國皓      記錄: 沈文銘
主席報告: 針對沈氏宗親會組織章程初稿條文內容逐條討論,如有意見請提出採取多數決。
(以下僅記錄與初稿條文內容有異之處,其餘文字悉如初稿,首次記錄未及載明提案建議者名,只列示結論部份)

1.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名稱定為『桃園縣新屋鄉九斗村沈氏宗祠管理委員會』。
2.     第一章 第九條: 祠堂之香火,不得任意割香分爐…..,源遠流長。
3.     第三章 第十一條: 本會設
         主任委員一名: 負責各項會議之主持及溝通。 國皓
         總幹事一名: 負責各項會議聯絡及地點安排。 鈺洵
         會計一名: 負責各項費用之收支及帳目。 登章
         採購二名: 負責祖堂採購事務。 文枝 秀成
         文書一名: 負責會議記錄及文書製作存檔。 文銘
4.     祭祖典禮程序表悉如初稿無異議。
5.     有關祖堂維護費用、燒香環境整理等工作,原則上按“丁”分擔,詳細之人數與時間分配,待本年中秋祭祖時再議。
建議下次會議重點:
1.     祖堂維護費用研討(依往年年度支出平均值為參考).進而檢視原制是否合宜
2.     燒香.簡易環境整理與大環境整理工作範圍報告.及工作人員名單繳交
3.     研討往後工作執行之障礙議處方式








主題: 沈氏宗親會組織章程討論(1)

時間: 2010/09/22()
地點: 桃園縣新屋鄉九斗村沈家祠堂
參加人員: 中秋節祭拜宗親

. 祖堂維護費用不變,按“丁”分擔,每丁600/年。
. 割草等環境整理工作費用,一個月2000元,按“丁”分擔,每丁500/年。
. 明年度的燒香及祠堂環境維護事項,原則上由子孫親為為宜,有關之人數與時間分配作業由登章排定,先試行一年再檢討修訂。

沈氏宗親會組織章程修正二版 2010/09/22(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桃園縣新屋鄉九斗村沈氏宗祠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維繫宗親之感情,促進宗親彼此間和睦,緬懷先祖遺德,慎終追遠,倡以孝悌傳家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桃園縣新屋鄉九斗村五鄰45號祠堂內
第四條:本會以阿敏公派下裔孫為組織範圍,已獨立生活或成家,且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為組織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議決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六條:祖堂權利義務皆以丁為計算基礎。
第七條:本會所屬房舍及土地均屬公產,不得變賣。如遇特殊情形,交由會員大會或委員會議議定之。
第八條:祖堂對外發言或主張,均須經會員大會或委員會議決定方得為之。
第九條:祠堂之香火,不得任意割香分爐,堂下裔孫皆應回祠堂祭拜,以示敬祖認宗,源遠流長。
第二章        任務
第十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祭祖活動之安排
2、宗親間婚喪喜慶之賀忱或協辦事宜
3、祠堂公有動產不動產之維護及管理
第三章  組織及職掌
第十一條:本會設
        主任委員一名: 負責各項會議之主持及溝通。
         總幹事一名: 負責各項會議聯絡及地點安排。
         會計一名: 負責各項費用之收支及帳目。
         採購: 負責祖堂採購事務。
         文書一名: 負責會議記錄及文書製作存檔。
第十二條: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但須依主任委員交代任務依時完成。
第十三條:委員均屬無給職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1)祖堂費用之支出,應以撙節為原則,每戶每丁暫定一年600元交付會計統籌處理,如有不足部分,由委員會開會討論之。
      2)自由捐贈
      3)其他收入
第十五條:本會會計年度自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

第五章  會議
第十六條:會議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 ,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應於十五日前以電話或書面通知之。      
第十七條:會議以一年召開一次為原則,但得視實際需要由委員提出,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佛堂水電暫定分攤當期水電二分之一。
第十九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會員大會或委員會議通過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