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桃園縣新屋鄉九斗村沈氏宗祠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維繫宗親之感情,促進宗親彼此間和睦,緬懷先祖遺德,慎終追遠,倡以孝悌傳家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桃園縣新屋鄉九斗村五鄰45號祠堂內
第四條:本會以阿敏公派下裔孫為組織範圍,已獨立生活或成家,且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為組織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議決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六條:祖堂權利義務皆以丁為計算基礎。
第七條:本會所屬房舍及土地均屬公產,不得變賣。如遇特殊情形,交由會員大會或委員會議議定之。
第八條:祖堂對外發言或主張,均須經會員大會或委員會議決定方得為之。
第九條:祠堂之香火,不得任意割香分爐,堂下裔孫皆應回祠堂祭拜,以示敬祖認宗,源遠流長。
第二章 任務
第十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祭祖活動之安排
2、宗親間婚喪喜慶之賀忱或協辦事宜
3、祠堂公有動產不動產之維護及管理
第三章 組織及職掌
第十一條:本會設
主任委員一名: 負責各項會議之主持及溝通。
總幹事一名: 負責各項會議聯絡及地點安排。
會計一名: 負責各項費用之收支及帳目。
採購二名: 負責祖堂採購事務。
文書一名: 負責會議記錄及文書製作存檔。
第十二條: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但須依主任委員交代任務依時完成。
第十三條:委員均屬無給職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1)祖堂費用之支出,應以撙節為原則,每戶每丁暫定一年600元交付會計統籌處理,如有不足部分,由委員會開會討論之。
(2)自由捐贈
(3)其他收入
第十五條:本會會計年度自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
第五章 會議
第十六條:會議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 ,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應於十五日前以電話或書面通知之。
第十七條:會議以一年召開一次為原則,但得視實際需要由委員提出,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佛堂水電暫定分攤當期水電二分之一。
第十九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會員大會或委員會議通過變更之。
有我們自己的網頁真方便
回覆刪除文銘哥辛苦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