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6日 星期六

主題: 沈氏宗親會組織章程討論


時間: 2010/08/21()
地點: 桃園縣新屋鄉九斗村沈家祠堂
參加人員:
主席: 沈國皓      記錄: 沈文銘
主席報告: 針對沈氏宗親會組織章程初稿條文內容逐條討論,如有意見請提出採取多數決。
(以下僅記錄與初稿條文內容有異之處,其餘文字悉如初稿,首次記錄未及載明提案建議者名,只列示結論部份)

1.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名稱定為『桃園縣新屋鄉九斗村沈氏宗祠管理委員會』。
2.     第一章 第九條: 祠堂之香火,不得任意割香分爐…..,源遠流長。
3.     第三章 第十一條: 本會設
         主任委員一名: 負責各項會議之主持及溝通。 國皓
         總幹事一名: 負責各項會議聯絡及地點安排。 鈺洵
         會計一名: 負責各項費用之收支及帳目。 登章
         採購二名: 負責祖堂採購事務。 文枝 秀成
         文書一名: 負責會議記錄及文書製作存檔。 文銘
4.     祭祖典禮程序表悉如初稿無異議。
5.     有關祖堂維護費用、燒香環境整理等工作,原則上按“丁”分擔,詳細之人數與時間分配,待本年中秋祭祖時再議。
建議下次會議重點:
1.     祖堂維護費用研討(依往年年度支出平均值為參考).進而檢視原制是否合宜
2.     燒香.簡易環境整理與大環境整理工作範圍報告.及工作人員名單繳交
3.     研討往後工作執行之障礙議處方式








主題: 沈氏宗親會組織章程討論(1)

時間: 2010/09/22()
地點: 桃園縣新屋鄉九斗村沈家祠堂
參加人員: 中秋節祭拜宗親

. 祖堂維護費用不變,按“丁”分擔,每丁600/年。
. 割草等環境整理工作費用,一個月2000元,按“丁”分擔,每丁500/年。
. 明年度的燒香及祠堂環境維護事項,原則上由子孫親為為宜,有關之人數與時間分配作業由登章排定,先試行一年再檢討修訂。

沈氏宗親會組織章程修正二版 2010/09/22(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桃園縣新屋鄉九斗村沈氏宗祠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維繫宗親之感情,促進宗親彼此間和睦,緬懷先祖遺德,慎終追遠,倡以孝悌傳家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桃園縣新屋鄉九斗村五鄰45號祠堂內
第四條:本會以阿敏公派下裔孫為組織範圍,已獨立生活或成家,且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為組織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議決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六條:祖堂權利義務皆以丁為計算基礎。
第七條:本會所屬房舍及土地均屬公產,不得變賣。如遇特殊情形,交由會員大會或委員會議議定之。
第八條:祖堂對外發言或主張,均須經會員大會或委員會議決定方得為之。
第九條:祠堂之香火,不得任意割香分爐,堂下裔孫皆應回祠堂祭拜,以示敬祖認宗,源遠流長。
第二章        任務
第十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祭祖活動之安排
2、宗親間婚喪喜慶之賀忱或協辦事宜
3、祠堂公有動產不動產之維護及管理
第三章  組織及職掌
第十一條:本會設
        主任委員一名: 負責各項會議之主持及溝通。
         總幹事一名: 負責各項會議聯絡及地點安排。
         會計一名: 負責各項費用之收支及帳目。
         採購: 負責祖堂採購事務。
         文書一名: 負責會議記錄及文書製作存檔。
第十二條: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但須依主任委員交代任務依時完成。
第十三條:委員均屬無給職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1)祖堂費用之支出,應以撙節為原則,每戶每丁暫定一年600元交付會計統籌處理,如有不足部分,由委員會開會討論之。
      2)自由捐贈
      3)其他收入
第十五條:本會會計年度自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

第五章  會議
第十六條:會議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 ,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應於十五日前以電話或書面通知之。      
第十七條:會議以一年召開一次為原則,但得視實際需要由委員提出,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佛堂水電暫定分攤當期水電二分之一。
第十九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會員大會或委員會議通過變更之。